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,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,构成寻衅滋事罪。
《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,行为人为寻求刺激、发泄情绪、逞强耍横等,无事生非,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,应当认定为“寻衅滋事”。
醉酒状态是否可以成为免责事由呢?
不可以。《刑法》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,醉酒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,即,醉酒状态不能成为行为人免责事由。
因此本案中吕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,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